禄丰市人民政府
标题 关于金山古镇二期通知缴契税的咨询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0-07-16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但是我本人购买的金山古镇二期住房目前刚刚开工建设还出于打地基阶段,但禄丰县国税局已经通知15日内缴契税,该要求是否涉嫌违法,若不违法,相关法律依据条款是什么?
回复人名称 cx_lfx
回复部门 禄丰市政府办
回复时间 2020-07-17
回复内容     关于“关于金山古镇二期通知缴契税的咨询”的电子邮件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八条规定: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十八条规定: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房子处于打地基阶段不能作为判断房屋是否缴纳契税依据。禄丰县税务局催缴税款符合各项税收政策规定。


                       禄丰县税务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