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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日期:2023年05月19日   作者:市应急局   来源:市应急局    点击:[]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奖励依据

《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人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举报程序及内容

1.举报人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或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逐级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州(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2.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四、举报奖励

1.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依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当兑现奖励的,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兑现。

2.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金额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10%,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4.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附:1.“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

2.禄丰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878—4122096,邮箱:lfsaqsc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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