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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告知书

日期:2023年05月2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积极协助推进全市项目建设,保证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告知书。

一、项目是否使用林地的确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拟使用林地单位应到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市林草局森林资源和草原管理股,初步核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使用林地和涉及采伐林木的情形(最好有矢量数据,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shp格式文件)。

二、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一)长期占用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草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使用林地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

2.申请单位(个人)的书面使用林地申请(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后,涉及的村委会、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使用林地申请表;

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6.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

7.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8.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该项目征占用集体林地及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的会议纪要(涉及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9.提供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要求的报告,同时提供CGCS大地2000坐标系矢量数据;

10.所有报件材料必须分别扫描成电子版PDF文件;

11.禄丰市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管理人员报备表。

四、使用林地办理流程

(一)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若涉及使用林地,项目业主单位需要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该报告会提供项目区域所占林地的种类、面积、公益林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等具体指标。

(二)逐级上报审批

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

五、相关费用

(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用。由用地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协商确定。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规定收取。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 (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基地等。

5.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6.除中央审批事项外,云南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7.根据国家林草局公告(2023第13号)规定,临时使用林地不需要缴纳植被恢复费,项目完成后需在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六、非法使用林地处理

(一)行政处罚范围: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下的,其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刑事处罚范围: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上的,其非法占用行为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特别说明

林地征占用实行前置许可制度(建设用地办理的前置条件),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林地或采伐树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使用林草地项目业主,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加强与林草主管部门的联系,遇到疑难或需要协调处理和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林草主管部门联系,或直接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和草地管理股咨询,咨询电话:0878-4129230。林草部门将主动作为,积极和各部门(单位)对接,做好建设项目林地要素保障工作。

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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