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禄丰市砂石矿山开采秩序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禄丰市砂石矿山开采秩序整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中央、省环保督察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砂石矿山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矿权布局不合理、基础条件薄弱、开采不规范、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问题突出。着力加快推进砂石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规范砂石矿山开采秩序,切实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成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要求,以促进砂石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为目标,通过采取“依法取缔关闭一批、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整合提升保留一批、因地制宜修复一批、合理规划储备、新设一批”,彻底改变砂石矿山“小、散、弱、乱”的现状,实现砂石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生态发展。
(三)基本原则
1.淘汰落后,标本兼治原则。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规定严重冲突的各类砂石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2.市场主导,优化配置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优化调整产业布局,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实现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转变粗放的开采方式,促进砂石矿山向安全可靠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转变。
3.科技推动,创新发展原则。通过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砂石矿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通过政府引导,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砂石矿山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竞争力。
4.科学规划,严格审查原则。科学编制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着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及规划实施等方面下功夫;实施最严格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环保、产能等刚性约束,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形成产业链,促进砂石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5.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根据已关闭露天矿山所在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环境功能要求,按照整体生态功能恢复和“以点带面”的工作模式,对于矿山主体灭失的,积极探索“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对破损山体和露天采空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秩序整顿、绿色环保、培优做强、采运规范、提高效益、生态修复”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迅速在全市开展矿山开采秩序整顿、生态修复的攻坚战,力争通过4年的整顿,大中型砂石矿山比例得到明显提升,到期矿山严格督促修复到位并及时注销矿证,重点区域范围内部分矿山得到复垦复绿,破坏山体得到修复,景观效果得到改观,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所有矿山企业做到规范开采、环保加工、无尘运输,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取缔关闭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砂石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有关手续的。
3.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4.拒不整顿、整改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且无法彻底整改的。
5.越界开采且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连续2年内有3次及以上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
6.根据《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15〕121号)文件相关要求采石、挖沙、取土可以使用除有林地外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禁止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在城镇近山面山,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江河及水库面山的林地和经认定的湿地范围内设置采石(砂)场。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关闭。
8.列入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注销各种证照,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淘汰落后关闭一批
持有合法审批手续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砂石矿山,予以关闭:
1.不符合国家或相关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2.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严格新立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且难以整改,或者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与生态红线相抵触等区域的矿山。
3.存在超层越界进行违法采矿行为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环境隐患的。
4.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或生态修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
5.开采零星资源的小矿山,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的。
6.淘汰落后关闭的矿山,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注销各种证照,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整合提升保留一批
1.通过取缔、淘汰关闭筛选后,从全市砂石料矿山企业中选定重点,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参股、控股或整体收购等合作方式,推进企业重组、资源整合,培优做强优势企业规模。
2.通过取缔、淘汰关闭整顿后,对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矿点,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积极探索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重新设立大中型矿山,做大做强企业规模,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3.整合提升保留的矿山,有参与承担公共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等社会 义务,并积极与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平台公司协商履行。
(四)因地制宜修复一批
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2.砂石矿山生态修复本着总体规划、全面覆盖、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突出做好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市级以上城市规划区等重要居民集中区周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等可视范围内已关闭露天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同时兼顾其他区域的生态修复,最终达到全面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五)合理规划储备、新设一批
1.将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树立底线思维,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市内与市外的关系,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科学合理编制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
2.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 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市资源禀赋条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式、矿产资源潜力、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条件,计划在禄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合理布局矿权,充分做好砂石矿山开发利用储备工作。严格新建砂石矿山准入标准,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1)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规定的;(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3)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5)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新设立的矿山,鼓励企业无偿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或者捐赠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专项开展灭失矿山的生态修复。为有效避免逃税和盗采矿产资源发生,各矿山企业在矿山出口义务架设监控摄像头,由税务部门进行监控。
3.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业权,一律不受理新设、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全面推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矿业权审批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进行审批。
4.新设立的采矿权,为确保矿产资源绿色、规模、有序开采,有效推进采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保障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良性运行,应缴纳履约金,同时,应参与承担公共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的社会 义务,履行社会 义务的方式与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平台公司积极商定,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
组 长:黄国锋市委常委、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周增先 禄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高丽鸣 禄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 海 禄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夏颖 禄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周智荣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金蕴秋 禄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代金明 禄丰市林草局局长
周加明 禄丰市水务局局长
贾进辉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局长
郑 杰 禄丰市市应急局局长
张星明 禄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浩坤 禄丰市人大 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苏子银 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局长
李朝鸿 禄丰市政务服务局局长
肖元红 禄丰市税务局局长
刘增庆 禄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根银 楚雄禄丰供电局总经理
李 潇 禄丰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14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周智荣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根据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领导小组若有人员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禄丰市砂石矿山开采秩序整顿的有关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现象,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辖区内无非法开采矿山;配合各部门做好涉及本辖区内砂石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已关闭和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3.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开展砂石矿山清理,调查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情况,指导全市砂石矿山合理布局,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协助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越界越层采矿等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已关闭和废弃砂石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注销已闭坑砂石矿山和决定关闭砂石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全市砂石矿产资源开采布点,实现科学规范布局。
4.市林草局主要负责林地征占用的审核审批或审核上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合法使用林地,依法查处未批就占、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到期的临时审批林地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5.市水务局主要负责核查砂石矿区是否符合水资源水工程保护相关规划,是否在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指导矿山企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依法查处取缔占用河道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水体污染事故。
6.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砂石矿山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及时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手续;监管企业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并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做好关闭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7.市应急局负责砂石矿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督促企业按照程序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程序提请组织实施关闭。指导完善矿山企业准入基本生产条件,督促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中推行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开采方式;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审核砂石矿山是否符合铁路、公路沿线保护相关规定,是否落实铁路、公路沿线保护相关规定;组织查处砂石料运输过程中泼洒污染道路的行为。
9.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对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对矿产资源部门同意建设的项目实施备案;对经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按设施设计要求规范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作出停止供电决定。
10.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负责砂石矿山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的淘汰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
开展砂石矿山企业治理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炸药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匹配;负责各类矿山刑事、治安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突发治安事件的处置。
12.市政务服务局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工作,并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矿产资源招拍挂工作。
13.楚雄禄丰供电局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合法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进行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对产权范围内的供电线路、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按照市发改局的停电通知对违法用电进行停止供电。
14.市纪委市监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市税务局主要负责规范砂石矿山税收秩序,依法打击各种偷逃税费行为。
16.禄丰市国有资产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其他部门进一步加强砂石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砂石矿山开采秩序整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严肃责任追究
各乡镇、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监管、依法查处,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现问题不制止、不配合、不采取措施的,将严肃追究其行政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进一步加强砂石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妥善做好矿山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矿区社会稳定。
五、此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20年11月3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禄丰县砂石矿山开采秩序整顿实施方案》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