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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自然资源局转发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临时设施(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4年06月0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电建(禄丰)抽水蓄能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临时设施(一期)临时用地报件资料,经我局审查上报,并经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临时设施(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楚自然资审批〔2024〕183号)批复,现转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禄丰市黑井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小组、中邓村民小组;高峰乡九龙村民委员会大地村民小组、花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3.3570公顷,涉及农用地13.3566公顷,其中耕地4.1051公顷(一般耕地3.898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2066公顷)、林地7.4347公顷、草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1.816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作为云南禄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临时设施(一期)临时用地改道便道、弃渣场、材料堆存场、临时施工道路、办公用房、进场便道、生活用房。批准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计算。

二、涉及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等部门职责的,请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并且通过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单位管理使用。

五、本批复仅限办理临时用地有关手续,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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