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县级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用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根据《云南省省级化解过剩产能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统筹中央奖补资金和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安排用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奖补资金。
一、资金来源
1、中央、省、州县补助拨入的项目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用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项目的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
1、按照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在每一时期的工作进度,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2、在县经信局开设专户:(1)户名:禄丰县X X局,账号:XXXXXXXXXXX;开户银行:禄丰县XXXXXXXXXX。管理股室XXX股。
三、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分流安置职工,主要包括:
1.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4.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5.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二)奖补资金用于分流安置职工有剩余的,可用于化解过剩产能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上述费用计算办法按人社部发〔2016〕32号及省、市贯彻实施意见办理。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一)申请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各项目组向项目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并附相关材料;
(二)项目资金支持及政策扶持工作组根据涉及的项目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视资金筹措情况提出意见;
(三)项目指挥部审批;
(四)项目资金支持及政策扶持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专户管理工作人员,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各项目工作组支付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财务规定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和签字。
工程价款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支付。
对拨付到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应与下属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施工责任。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工程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小组可以缓拨、停止或收回、扣回拨付资金:
(一)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或未按要求使用的;
(二)未按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和规定要求报送资金支出及项目实施情况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