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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日期:2023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禄丰人大    点击:[]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31230日禄丰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111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

(四)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五年内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一)公共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公共部分法律外,还应当测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公共部分法律外,还应当测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务、评阅试卷等工作。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答卷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在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事项议程之前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任命,由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确属特殊情况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条 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确认后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监考人员应当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条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卷人员严格按照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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