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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禄丰人大    点击:[]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20730日禄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11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工作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着力提升代表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选区共同负责。代表所属乡镇及选区对代表负有教育培训、组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重要活动、开展述职评议、参与代表谈话、罢免补选等职责。

第三条 建立代表履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常委会办公室、选联工委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组成,负责代表履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选联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

 

第二章 大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团和选区组织的会前活动,广泛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征求选区和人民群众意见,认真准备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各代表团要精心组织会前视察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或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根据会议通知和决定日期,妥善处理人大工作和本职工作关系,优先保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市人大代表应当全程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自觉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省、州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按照有关请假制度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各代表团要对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缺席情况做好记录。

 

第三章 闭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

(二)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

(三)应邀列席或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参加所在代表小组和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区和人民群众监督。

(六)开展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和专题调研。

(七)密切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实事,为参加有关会议时审议发言及提出意见建议做准备。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个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2次以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中组织为主,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开展,其余2次以代表联络室组织活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在参加会议或活动期间,应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思考,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每年参加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联系群众活动不少于4次。每位市人大代表固定联系不少于3名选区的基层群众,每年见面走访不少于2次,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任何形式的资助。

 

第四章 代表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联工委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更广泛的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向全体代表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以及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及时通报全市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情况和其他重要政情。

第十六条 搭建代表履职平台,保障代表依法履职。选联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代表学习培训,指导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及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认真组织好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强化议案建议督办工作,扎实推进主题实践活动向纵深开展,切实增强履职活动实效。继续巩固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等代表活动阵地建设,规范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代表可以约见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要求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选联工委或相关代表团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事由以及相关的建议和意见等。选联工委或相关代表团负责联系办理代表约见的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保障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五章 代表履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健全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市人大代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定期对《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进行检查,并报选联工委复查。

选联工委和各选区应当利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及时记录和反映代表履职情况,并适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履职手册》记录的代表履职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考评的基本依据和推荐优秀市人大代表、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原选区和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参加履职活动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选区和选民的监督。代表小组每年应安排本小组的市人大代表若干名进行述职评议。选区提名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按代表工作要求至少向选区选民进行一次现场述职,接受选民的评议。述职评议情况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于每年12月底前向选联工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聘请或受市人大常委会指派,担任相关方面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社会兼职,应积极工作,并要坚持原则,公正公道,注意维护人大代表形象。

第二十四条 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应及时辞去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建立约谈、告诫、劝辞和责令辞职等代表退出机制。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履职懈怠或履职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由选联工委或所在代表团对其进行谈话,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两年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无故缺席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讨论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故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代表团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的;

(二)两年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或闭会期间,未领衔提出或附议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从不发表口头意见的;

(三)两年内不按上级要求和代表管理规定到基层联系人民群众的;

(四)两年内因身处外地或个人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与选联工委或所在代表团失去联系、严重影响履职活动和工作信息传递的;

(五)对于群众委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信访案件,应当受理却不受理、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选联工委和相关代表团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如其本人拒不辞职,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一)有明显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并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

第二十七条 加强代表资格审查。选联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对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和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及时与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机构沟通,依法启动相关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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