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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治超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日期:2018年12月09日   作者:邹志荣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
    (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路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承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行驶,应当事先向自治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其监督下通行,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全文五章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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