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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9年07月08日   作者:办公室   来源:县文化和旅游旅游局    点击:[]

禄丰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 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9〕16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禄丰县文化和旅游局(简称“县文化和旅游局”)是禄丰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及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扶持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艺术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智慧化建设。

(七)拟订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参与指导有关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走出去。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设 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网络、安全、车辆管理、督查督办、应急值守、单位扶贫;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及“两新”组织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组织完成综合考评、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招才引智、职称评审、干部培训、干部管理及监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联系电话:4121848

(二)政策法规股。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的起草工作,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联系电话:4121848

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统筹协调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综治维稳、依法行政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公共服务股。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指导文艺院团业务建设。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负责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承办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工作。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宣传和博物馆业务指导工作。联系电话:4121848

(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股。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推进全域旅游。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生态旅游发展、产业园区建设、基地建设、旅游度假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发展专项规划、智慧旅游发展规划、对外交流合作规划、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推动动漫产业发展。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禄丰旅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市(城镇)、旅游产业园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

拟订旅游、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和文化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推广活动。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交流推广、区域合作等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社会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有关事务、红色旅游有关工作。统筹全县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市场开发、文化和旅游行业扶贫工作。联系电话:4121848

(五)行业和市场管理股。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地方性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监管。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联系电话:4121848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 1 名(正科级),副局长 4名(副科级)。

第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禄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禄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禄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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