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 执法罚决字[ 2025]第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肖某某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5年1-4月在小松棵光伏输电线60-67号塔施工中毁坏林地林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量鉴定,毁坏林地林木面积是1440.6平方米,2025年5月6日经勤丰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张绍许、郑华科、胡晓云实地勘查和当事人肖某某现场指认和护林员周正禄证明,当事人毁坏林地林木的违法事实确凿。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5年10月1日以前恢复植被完毕);
3、处以1440.6㎡×10元/㎡×1倍=14406元(壹万肆仟肆佰零陆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勤丰支行(账号: 2430280104000267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禄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