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广通镇××小组村民王某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广通镇个体经济园区房屋一宗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建盖房屋案进行公示,具体公示信息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禄广罚决字【2025】第004号。
二.当事人信息:姓名: 王某某 ,男。
三.公示内容: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1月27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广通镇个体经济园区房屋一宗,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建盖房屋行为,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广通镇个体经济园区房屋一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建盖房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报请广通镇人民政府批准,立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2025年2月7日经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见证人现场检查:1.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材料(云南瑞德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出具的(云南瑞德测绘字【2024】第283号)《不动产测量报告》)原证载第1幢房屋为砖混一层,该户在原基础上加盖第二层砖混结构房屋,经实地检查两幢房屋连为一体,实为1幢房屋,超出规划核准建筑面积10.35平方米。2.王某某所购买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不动产测量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广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2月17日向王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权利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王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王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超建部分在自家院心内,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即:17880.58×0.08=1430.45元,(大写:壹仟肆佰叁拾元肆角伍分)。
王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禄丰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详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王某某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单位:禄丰市广通镇人民政府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