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碧林草综罚决字〔2025〕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肖*中;
案由:肖*中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碧城镇人民政府;
处罚结果:1.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5年12月31日前);2.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乔木林地411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41120元(大写:肆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6月9日。
上一条:一平浪镇2025年二季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 下一条:碧城镇2025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第1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