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彩政林综[2025]第009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县彩云镇XX寺
案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位于禄丰市彩云镇东山寺下(星宿江南沟上)进行林地使用,造成林地毁坏。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648m2×10元/m2×1倍=6480元(大写:陆仟肆佰捌拾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