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由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22]第17号 |
刘锦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2年3月1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老干妈红油腐乳1瓶(规格:260g/瓶)、小米辣3瓶(规格:220g/瓶)、老爷豆香脆辣2袋(规格:200克/袋)、老爷豆多味花生3袋(规格:260克/袋);2、对当事人处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
2022年5月5日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处字[2022]第18号 |
张福金 |
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加工 |
2022年2月18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22年5月5日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处字[2022]第19号 |
赵建军 |
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泥鳅) |
2022年4月2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
2022年5月5日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处字[2022]第20号 |
金凤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2年3月3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德力兴”SODA苏打饼2袋(净含量:200克/袋)、“太明”昭通酱5袋(净含量:150克/袋)、“苏荣”豌豆粉6袋(净含量:300克/袋)。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2022年5月5日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22]第21号 |
禄丰县高峰乡金兰商店 |
销售过期商品 |
2022年3月2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过期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5个品种共13包(盒、瓶)过期商品:7包舒婷卫生巾,规格为10片/包;2包佳期卫生巾(缤纷系列超薄护垫),规格为30片/包;1包佳期卫生巾(干爽超薄日用245mm),规格为20片/包;1盒卡梵染发剂,规格为120ml*2;2瓶发尔发特硬发胶,规格为350ml/瓶;3、处15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2022年5月6日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处字[2022]第22号 |
贵州德恒路桥有限公司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 |
2022年3月2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七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第八十三条(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所指的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有明显关联性,适用吸收原则,应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1、处予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壹拾万元整);2、责令在2022年5月15日前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上述违法安装的4台特种设备。 |
2022年5月10日 |
有限责任公司 |
07 |
禄市处字[2022]第23号 |
禄丰县黑井镇德启酒坊 |
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白酒) |
2022年2月17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7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柒仟元整)。 |
2022年5月10日 |
个人独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