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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六期)

日期:2023年09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六期)

公开时间:2023年9月20日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件名称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3]第62号

禄丰县一平浪镇杨梅美你日化化妆品店

禄丰县一平浪镇杨梅美你日化化妆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案

2023年4月12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禄丰市一平浪镇一平浪老街的禄丰县一平浪镇杨梅美你日化化妆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4瓶“清扬”去屑头皮护理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涉嫌侵犯“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4瓶;3、处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2023年7月12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2

禄市处字[2023]第63号

禄丰县干海资健康大药房二分店

禄丰县干海资健康大药房二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2023年5月3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30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飞行检查工作安排,对位于禄丰市一平浪镇干海资新大街的“禄丰县干海资健康大药房二分店”开展飞行检查,经药品GSP检查员依法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以下问题:主要缺陷项:2项,一般缺陷项:8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3年7月12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

03

禄市处字[2023]第64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案

2023年5月14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14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的13千米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便交由发包单位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5月14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又到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再次对当事人安装已在用的13千米压力管道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安装的压力管道在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时因设计图纸的失误将压力管道的实际长度6千米统计为13千米,但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交该6千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证明并且未在指令的时限内予以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安装压力的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并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公司

04

禄市处字[2023]第65号

禄丰市碧城镇李X琼蔬菜摊

禄丰市碧城镇李X琼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2023年5月4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4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161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3年7月21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5

禄市处字[2023]第66号

禄丰县碧城镇龙达蔬菜摊

禄丰县碧城镇龙达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2023年5月4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4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522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3年7月21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6

禄市处字[2023]第67号

禄丰市碧城镇王琼芬蔬菜摊

禄丰市碧城镇王琼芬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2023年5月5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5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521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

2023年7月21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7

禄市处字[2023]第68号

禄丰市龙辰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禄丰市龙辰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白芹)案

2023年5月8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白芹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664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3年7月21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08

禄市处字[2023]第69号

禄丰市碧城镇张从林蔬菜摊销

禄丰市碧城镇张从林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花椰菜)案

2023年5月8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花椰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163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椰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3年7月21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9

禄市处字[2023]第70号

禄丰县碧城镇刘燕宏蔬菜摊

禄丰县碧城镇刘燕宏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茄子、菠菜)案

2023年5月8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菠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SP202305170和№:SP202305174两份《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

2023年7月21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10

禄市处字[2023]第71号

禄丰市自然堂化妆品店

禄丰市自然堂化妆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案

2023年4月13日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禄丰市土官镇土官村民委员会土官街的“禄丰市自然堂化妆品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24瓶标称商标“CLEAR.清扬”标称生产厂家“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洗发水经清扬®的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被授权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授权的“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初步鉴定后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24瓶。

2023年7月24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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