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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十四期)

日期:2023年11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十四期

公开时间:20231112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件名称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3]第132

禄丰县和平镇文运食品店

禄丰县和平镇文运食品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案

2023830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禄丰县和平镇文运食品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所指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0239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2

禄市处字[2023]第133

禄丰县和平镇华丽商店

禄丰县和平镇华丽商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案

2023913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禄丰县和平镇华丽商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仍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所指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02392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3

禄市处字[2023]第134

禄丰县和平镇永顺商店

禄丰县和平镇永顺商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案

202391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禄丰县和平镇永顺商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仍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0239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4

禄市处字[2023]第135

禄丰市王氏水泥店

禄丰市王氏水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案

202361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根据举报材料2023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西门社区龙城东路龙城加油站对面的“禄丰市王氏水泥店”涉嫌销售仿冒/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21袋“雨璐”瓷砖胶(净含量:20±0.5kg)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21袋(净含量:20±0.5kg);2、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大写:陆仟元整)。

2023101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5

禄市处字[2023]第136

昆明锦博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锦博商贸有限公司在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2023821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规定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在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202392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06

禄市处字[2023]第137

禄丰市高峰乡仓底兴龙商店

禄丰市高峰乡仓底兴龙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82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中二村的“禄丰县高峰乡仓底兴龙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等3个品种共31瓶/袋、3kg的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3个品种的食品:一、没收超过保质期3个品种的食品:1、“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26瓶;2、“好兄弟”花椒锅巴5袋;3、“京麟”麻薯干吃汤圆3kg。二、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202392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7

禄市处字[2023]第138

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卫生室

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382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依据职权对位于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的“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药品诺氟沙星片6版(规格0.1g/10片/3板/盒);秋水仙碱片3板(规格0.5g/20片/2板/盒);黄藤素软胶囊2板(规格0.1g/12片/2板/盒)。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02392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医疗机构

08

禄市处字[2023]第139

禄丰市高峰晓峰商店

禄丰市高峰晓峰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82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中七村的“禄丰县高峰乡晓峰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舒肤佳沐浴露等2个品种共8瓶/盒的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史酷比”玉米粉清新倍护爽身粉等2个品种共袋的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2个品种的化妆品:舒肤佳沐浴露4瓶;“史酷比”玉米粉清新倍护爽身粉4盒,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二、没收超过保质期2个品种的食品:“彝润”香草酸汤9袋;“劉葉”香料煮花生3袋;罚款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202392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9

禄市处字[2023]第140

禄丰市高峰乡仓底嘉和商店

禄丰市高峰乡仓底嘉和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82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的禄丰县高峰乡仓底嘉和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1袋“天使”土豆片,规格为16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4日,保质期10个月;17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规格为280克/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05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的两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2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1袋“天使”土豆片、17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202392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10

禄市处字[2023]第141

十堰根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根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储气罐)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

20237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29日,我局对检查情况进行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禄丰监特令[2023]第02号)的要求进行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四台压力容器(储气罐)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

202392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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