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1 |
禄卫公罚〔2023〕15号 |
禄丰市金山镇维慕斯美发形象会所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500 元的行政处罚 |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
2023年10月13日 |
2 |
禄卫公罚〔2023〕16号 |
禄丰市金山镇阿成美发店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500 元的行政处罚 |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
2023年10月13日 |
3 |
禄卫公罚〔2023〕17号 |
禄丰市金山镇枫度理发店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500 元的行政处罚 |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
2023年10月13日 |
4 |
禄卫公罚〔2023〕18号 |
禄丰市金山镇佳人住宿宾馆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500 元的行政处罚 |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
2023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