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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作者:妥安乡   来源:妥安乡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市监不罚[2023]149号

 

当事人:禄丰市妥安乡中心幼儿园,类型:事业单位幼托机构,负责人:钟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31431977120D,住所:禄丰市妥安乡妥安村委会妥安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5323310036239,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联系电话:159****7372。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大白菜)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0:CJ2023005249),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我局负责人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按照2023年云南省级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的有关要求,2023年6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禄丰市妥安乡妥安村委会妥安街“禄丰市妥安乡中心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大白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情况如下——抽样单编号:SBJ23530000712432591ZX,任务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务类别:监督抽检,被抽样单位:禄丰市妥安乡中心幼儿园,抽样环节:餐饮,样品名称:大白菜,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06-24,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6.75kg,备样数量:3.2kg,抽样方式:非无菌采样,第三方供应企业名称:禄丰文智冷链运输有限公司,抽检单位: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抽样品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了№:CJ202300524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6日我局将编号为№:CJ2023005249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不合格批次大白菜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06-24的大白菜。我局调查中,当事人陈述:该批不合格大白菜是2023年6月24日禄丰文智冷链运输有限公司集中统一配送到当事人学校食堂的,共采购了21公斤,采购价4.7/公斤,抽样剩余的14.25kg采购来三天就全部用完了。该不合格批次大白菜的货值金额共98.7元。据当事人提供的《禄丰文智冷链运输有限公司配送单》、《禄丰县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含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台 账》,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调查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抽样单编号:SBJ23530000712432591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使用的大白菜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2、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J202300524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大白菜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事实,以及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不合格批次大白菜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禄丰县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合同》、《禄丰县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补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由禄丰文智冷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配送的事实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禄丰文智冷链运输有限公司配送单》、《禄丰县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含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台 帐》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其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由禄丰文智冷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配送的事实,以及2023年6月24日采购大白菜的事实经过,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其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由禄丰文智冷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配送的事实,在收到不合格大白菜的检验报告后及时要求供应方整改,以及对该违法事件的认识情况。

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食品经营”,依据该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考虑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批次的大白菜于抽检后两天就全部使用完,已无法执行没收不合格食品,我局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禄市监罚告〔2023〕妥1008号-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

3.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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