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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市监处字[2024]第5号 |
禄丰市金山镇全品百货店 |
05号 禄丰市金山镇全品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利案 |
2023年12月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般程序 |
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禄丰市金山镇西门社区大井街9-11号的“禄丰市金山镇全品百货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160瓶标称商标“牛栏山陈粮酒”标称生产厂家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陈粮酒,规格型号:42%,净含量:500ml,批号2023021801-AS1-71,数量:42瓶,批号2023062702-AS58-71,数量:118瓶待售;以上共计160瓶待售。)现场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标专用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授权的工作人员采取初步鉴定的方式,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23年12月4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30817059的《鉴定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产品系,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假冒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立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下达了禄市监强制〔2023〕执1204号《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160瓶涉嫌侵权的牛栏山陈粮酒,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粮酒160瓶; 2.处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罚款。 |
2024年2月1日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