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彩云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年04月0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彩云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彩文综罚字〔2025〕001号

当事人:禄丰彩云麦家乐KTV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3P)、《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331XXXX92)

经营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彩云镇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窦某某  联系电话:158XXXX7708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彩云镇罗川村委会谷堆村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21日0时15分,禄丰市公安局彩云派出所值班室接到群众电话报警反映“看到彩云街麦家乐KTV有未成年人在里面玩”,接警后彩云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彩云镇麦家乐KTV二楼008包间当场查获5名未成年人。禄丰市公安局彩云派出所于2025年2月21日将禄丰彩云麦家乐KTV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案件相关材料移交给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经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立案调查,禄丰彩云麦家乐KTV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期间,禄丰彩云麦家乐K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证据充分。证据有:1.禄丰市公安局彩云派出所2025年2月21日向彩云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的《线索移交函》共1份,含附件材料:《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1页,电话报案记录1份1页,户籍证明材料6份6页,查获现场照片3张3页,现场指认照片5张4页,现场执法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盘(禄丰市公安局彩云派出所2025年2月21日凌晨麦家乐KTV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两段);2.编号为(禄)彩文综检(勘)字〔2025〕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2月21日凌晨允许5名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共5页,证明禄丰彩云麦家乐K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4.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为禄丰彩云麦家乐KTV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窦某某的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云文旅规〔2023〕3号),2025年3月18日,本机关向禄丰彩云麦家乐KTV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彩文综罚告字〔2025〕001号】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禄)彩文综权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禄丰彩云麦家乐KTV在法定期限5日内未申请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及要求听证的请求。经本机关调查核实,禄丰彩云麦家乐KTV经营期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规准确,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给予禄丰彩云麦家乐KTV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3.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云支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摘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摘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一条:禄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下一条:禄丰市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第6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