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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日期:2021年11月29日   作者:市统计局   来源:市统计局    点击:[]

                        禄丰市统计局(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禄丰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统计调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实施统计调查,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报送有关资料,以获取所需的统计资料;
    2.统计报告阶段责任: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3.统计监督阶段责任: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结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擅自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
    2.在合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非法收集统计资料,损害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3.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照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规定,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5.在数据加工整理中弄虚作假的;
    6.因监督不力,造成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
    7.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统计局0878-4122602。   2.信函投诉:禄丰市统计局(禄丰市人民政府3楼3—09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北晨街8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t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禄丰市统计局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通过公众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2014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条:“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1.公示前初审:市统计局对结案案件依照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基准进行公示前初审,确认其是否符合公示条件;
    2.复核:政策法规股对初步审核拟公示的案件进行复核,报主要领导审批;
    3.公示:主要领导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4.依申请提前移除信息: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经核实并经主要局领导核准同意,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延长公示期限:企业整改不到位或者在公示期间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6.到期移除信息:对到期的失信企业信息应及时从网站专栏中予以移除,并进行登记;
    7.结案:建立公示台账,加强痕迹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违反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基准决定对企业实施有关信息公示的;
    2.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
    3.违反法定的信息公示程序的;
    4.公示期间超过法定时限的;
    5.在统计违法行为检查及决定公示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统计局0878-4122602。   2.信函投诉:禄丰市统计局(禄丰市人民政府3楼3—09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北晨街8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t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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