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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乡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日期:2024年03月14日   作者:高峰乡   来源:高峰乡    点击:[]

高峰乡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高峰乡人民政府

违法生育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高峰乡人民政府0878-4825601;

2.信函投诉:高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委托

2

高峰乡人民政府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高峰乡人民政府0878-4825601;

2.信函投诉:高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高峰乡人民政府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责任人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高峰乡人民政府0878-4825601;

2.信函投诉:高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高峰乡人民政府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责任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高峰乡人民政府0878-4825601;

2.信函投诉:高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高峰乡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责任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高峰乡人民政府0878-4825601;

2.信函投诉:高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高峰乡人民政府

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责任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高峰乡人民政府0878-4825601;

2.信函投诉:高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高峰乡人民政府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责任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高峰乡人民政府0878-4825601;

2.信函投诉:高峰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12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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