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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行政执法方案

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营商环境”落细落实,全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依法查处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20]10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州县(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通知》(楚环发[2020]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许可

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下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一)除国家、省规定应当由省、州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二)非医疗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不包括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以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抄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禄丰分局和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重领导下,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全面依法履行原县环境监察大队的职责和行使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三、规范管理清理执法事项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拢民。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管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和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四、规范执法程序

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办案流程,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考核制度。

强化执法程序建设,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集和证据运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公布执行。

五、完善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机制。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由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直接予以处理。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12369”举报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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