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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收费标准

日期:2023年11月13日   作者:   来源:市发改局    点击:[]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文件规定,禄丰市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收费执行如下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征收。

(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减免范围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免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 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不得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三)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七)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

附:《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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