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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年02月09日   作者:   来源:县商务局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禄丰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禄丰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农村电商可持续发展机制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20〕27号)、《楚雄州商务局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20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商通〔202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扶贫办共同管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是综合示范工作的县级牵头部门,负责示范县项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接受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等。中央财政资金聚焦服务提升,硬件设施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园区厂房、设施设备等资源,不得重复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

(二)公开规范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事项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开放共享原则。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四)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原则。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项目建设配套相关的财政资金、政策措施、人员力量、设备设施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重点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鼓励优先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支持的重点及标准

(一)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

1.建设内容:建设1个县级电商物流仓储中心、1个县级冷链物流中心、14个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和50个村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点,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化体系建设。

2.支持标准:县电商物流仓储中心和农村物流信息化体系由承办单位建设营运,服务期不少于3年。中央资金对设施设备和配送车辆、节点建设、安全设备、运营维护支出等给予支持。物流企业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主要用于县域公共物流运营中心的网货配送。建设1个县级电商物流仓储中心,资金支持不超过240万元;建设1个县级冷链物流中心(含1个2500立方米以上的县级冷链物流中心,并配置一定数量的冷链物流车),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改造建设14个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资金支持不超过28万元(2万元/个);改造建设50个村级物流配送点,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1万元/个)。

3.建设要求一是物流仓储中心能够提供网购网销商品的包裹接发、品控分拣、储存配送、信息和快递分拨等服务,并配备1个2500立方米以上的冷链物流中心,对有特殊要求的生鲜农产品,此中心能够提供保鲜、冷藏等服务。能整合利用邮政、供销、商贸物流、快递、城乡客运公交等现有物流资源,合理规划路线,整合县域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推动共同配送发展,提高物流效率降低农村物流成本。三是物流服务网点覆盖100%的乡镇,行政村物流服务有效覆盖不低于50%。

(二)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

1.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内容:建设改造1个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内设产品展示中心、培训中心、孵化中心、数据采集统计中心,支持房屋租赁、必要的装修改造,购买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直播设备、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及运营维护支出。

(2)支持标准: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中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5%,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服务期不少于3年。

(3)建设要求:一是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农产品展示区面积须在200平方米以上,培训场所可同时容纳50人以上培训。二是要对接州级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围绕农村电商发展需要,具备培训孵化、网店运营、企业入驻、产销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数据采集统计、电子结算等功能。四是能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其他增值业务等服务。五是能采集、统计县域真实有效的网络交易数据。六是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要有公共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公示、投诉反馈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门头建设特征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禄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字样。

2.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1)建设内容:建设改造14个乡(镇)电商服务站、50个村级电商服务站。支持必要的装修改造,购买电脑、扫码枪、移动终端、LED显示器、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及运营维护支出。

(2)支持标准: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服务期不少于3年。与14个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合并建设乡(镇)电商服务站,资金支持不超过42万元(3万元/个);与50个村级物流配送点合并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站,资金支持不超过75万元(1.5万元/个)。

(3)建设要求:一是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能为群众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包含信息咨询、代买代销、物流快递代收代发、水电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小额信贷、订票等。二是建立健全日常网络安全管理、货物收发管理、农产品收购等管理制度。按统一风格进行装修装饰,门头、牌匾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禄丰县XX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XX乡(镇)XX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等字样。四是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要实现14个乡镇全覆盖,行政村实现电子商务服务有效覆盖不低于50%。

3.升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优化电商公共服务。

(1)建设内容:打造1个区域公共品牌,组建成立电商协会开展品牌运营推广工作;积极开展农产品溯源工作,力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部上线入网,支持5家以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深度溯源;实施电商精准扶贫工程,扶持5家以上电商扶贫示范企业开展扶贫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策划设计;开展农产品网货化开发和推广营销,扩大禄丰品牌知名度。

(2)支持标准:支持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推广、质量追溯、产品开发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各类展会、宣传推广等线上线下营销活动等,拓宽农村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资金支持不超过205万元。

(3)建设要求:一是深挖禄丰特色优势产品的特色卖点,打造1个禄丰区域公共品牌,并为符合禄丰公共品牌的农产品提供产品定价、策划服务,制作产品文案,拍摄并处理产品图片,分析各类型产品,设计产品物流包装,建设地方特色产品公共资源库。组建成立电商协会,开展品牌运营推广工作,提升地方电商的整体影响力。二是支持农产品溯源认证,开展不少于5家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度溯源,能够提供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三是支持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具备农产品分拣、包装、初加工、农产品代检代验等农产品标准化服务,满足当地生鲜果蔬等初级农产品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标准化要求,开展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策划设计。四是借助第三方平台和“恐龙贺礼”微商城等资源,拓宽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开展农特产品营销推广活动5场以上,提高公众对禄丰本土产品的认知度和美誉度。五是建立完善的电商精准扶贫、助力乡村振兴档案,形成具有可复制性的“群众+合作社/公司+电商平台”的农村电商助力乡村振兴新模式,扶持5家以上的电商扶贫示范企业(网商)开展扶贫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策划设计,推动建立扶贫产品进网销售和直供社区等消费扶贫模式。

(三)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

1.建设内容引导现有连锁化流通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搜集本地零散销售和规模化流通产品交易数据,有针对性地指导商贸企业应用农村消费大数据。

2.支持标准支持农村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大型流通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加强农村消费大数据建设,指导商贸企业应用农村消费大数据,资金支持不超过60万元。

3.建设要求引导现有连锁化流通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开展线上服务,依托农村电商和物流服务体系,打造新型便民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网店与实体店数据共享,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信息及配送信息,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提升商品品质。将本地零散销售和规模化流通产品交易数据及时搜集入库,实时掌握当地快消品、日用品消费习惯和规模数据,有针对性地指导商贸企业应用农村消费大数据,提供高品质、低价格的商品,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和生活需求。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1.建设内容针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不同群体需求,有针对性、分阶段、分层次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培训3000人次以上,培训转化率达3%以上,组织电商大赛1场。

2.支持标准:培训经费使用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州、县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中央资金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即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建设要求:一是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二是培训机构选定应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组织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确定。三是培训备案资料应有培训总体方案、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签到名册(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注明)。四是每次培训授课要有现场照片和经过审核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组织过程监管的证明材料。五是要有与培训机构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六是授课人员由具有电商培训资质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专家担任。七是结合农村双创和乡村振兴,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实操培训,注重培训实效,指导对接就业,做好培训效果转化、跟踪服务,带动一批电商从业人员。2021年,全县组织电子商务相关培训3000人次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培训转化率达3%以上,组织电商大赛1场。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禄丰注册公司,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及资料;

(五)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

(六)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完成项目建设;

(七)申报单位须具备承办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并通过国家验收的资历;

(八)申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出台的项目承办企业、服务商、运营人员准入及淘汰制度。

承办单位(企业)应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申报项目,提交承建项目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根据实施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择优的原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完成招投标,并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公示项目及承办单位(企业),公示无异议后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备案后,组织实施。招标后出现的结余资金,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后,可继续用于相关项目。

第四章项目的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承办单位(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资料。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或成立县级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查验的方式组织分项验收;县级验收后,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和州扶贫办核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视情况给予整改或收回中央资金处理。

第十项目资金拨付。根据本办法及州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即:项目启动建设后,预拨不超过支持总额20%的资金;项目中期评估达到预期目标的,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支持总额的60%;项目通过上级绩效评价后,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支持总额的80%;项目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支持总额的95%,5%的资金作为质保金,服务期满后,一次拨付。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和县扶贫办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报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因项目调整导致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 政府采购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投入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属政府所有,由商务局负责管理。属政府所有的资产处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和行业指导,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管理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管理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会同县财政局和扶贫办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安排,配合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商务局和扶贫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参加电子商务培训,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致富带头人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组织扶贫产品认定,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产品上行,会同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承建单位为企业的)和专账核算;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承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县财政、商务、扶贫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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