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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和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内容

日期:2023年08月16日   作者:广通镇   来源:广通镇人民政府    点击:[]

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和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

收费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内容

根据2019年9月1日以来殡葬改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序推进全县的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原《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禄政办通〔2019〕号)和《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禄政办通〔2019〕5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原《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禄政办通〔2019〕5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事项

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墓穴占地面积(墓穴周边基础硬化面积)每穴(含双墓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设石围栏,石材用料采用深色;

(三)公墓规划原则上以400个墓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墓碑规格、颜色、朝向须统一;同时,公墓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米;

(四)公墓的基础设施按照“九个一”的标准建设,即:“一条进入公墓的畅通道路(有指路牌),一个停车场,一道大门(有公墓名称),一圈围墙(围栏),一块宣传栏(有收费公示和管理规定),一间焚烧房(有十二生肖的焚烧口),一间公厕,一间管理房,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现改为: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墓穴占地面积(墓穴周边基础硬化面积)单墓穴不得超过0.55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生态葬墓穴不得超过0.3平方米;

(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通道宽度严格控制在1米至1.2米内,墓碑高度不得超过7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50厘米,不得建设石围栏,石材用料采用深色;

(三)公墓按照一定面积进行区划建设(18岁以下的墓区只能建设单墓穴)和管理,每个区墓碑规格、颜色、朝向须统一;同时,区与区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米;

(四)公墓的基础设施按照“九个一”的标准建设,即:“一条进入公墓的畅通道路(有指路牌),一个停车场,一道大门(有公墓名称),一圈围墙(围栏),一块宣传栏(有收费公示和管理规定),一间焚烧房(有十二生肖的焚烧口),一间公厕,一间管理房,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设活人墓,但是为死者的健在配偶(60周岁以上)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设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禁止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遗骸。

现改为: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墓内预售、预留墓穴。禁止在公墓内建设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禁止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遗骸。

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

(一)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或者按照建墓批准划定区域和邻近覆盖区域的城乡居民;

(二)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村城乡居民或者按照建墓批准划定区域和邻近覆盖区域的城乡居民;

(三)城乡居民因户籍或者常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常住地)或者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亡故人员(健在方年满60周岁以上)可入城乡居民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收费规定另行制定)。未经公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现改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

(一)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或者按照建墓批准划定区域和邻近覆盖区域的城乡居民;

(二)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村城乡居民或者按照建墓批准划定区域和邻近覆盖区域的城乡居民;

(三)城乡居民因户籍或者常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常住地)或者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夫妻只能选择合葬,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分开安葬的除外。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先亡故,只能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非公职人员先亡故,公职人员亡故后可随之入城乡居民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只能选择合葬;如果非公职人员在执行火葬批次前亡故且已安葬于公墓外,公职人员亡故后只能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

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记制度。丧属向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提供火化证、购墓协议或者合同、交款发票、户籍证明等资料后,由公墓管理单位按照顺序安排入墓安葬,安葬后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发放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墓穴证;夫妻双方,一方先亡故,且健在方年满60周岁以上并选择单墓穴入葬的,可预售相连的左一个(或右一个)墓穴,待安葬后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发放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墓穴证。

现改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制度。丧属向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提供火化证、购墓协议或者合同、交款发票、户籍证明等资料后,由公墓管理单位按照顺序安排入墓安葬,安葬后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发放统一印制的墓穴证。

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以后上级制定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关于对原《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

(禄政办通〔2019〕5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事项

原管理规定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最高限价为3560元。收费内容只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费用。其中,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水泥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装饰材料等附属设施,安装费收费标准不改变,除上述费用外,群众自愿选择(如烧制考瓷遗像等费用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合墓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人工劳务费按照单墓标准收取;骨灰盒分2次安葬的,第二次人工劳务费按照单墓标准的50%收取。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生态葬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最高限价为2360元。夫妻可选择单葬,也可选择合葬。合葬须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人工劳务费按单葬标准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也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自定收取方式。

现改为: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最高限价为3560元。收费内容只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费用。其中,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水泥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装饰材料等附属设施,安装费收费标准不改变,除上述费用外,群众自愿选择(如烧制考瓷遗像等费用)。夫妻只能选择合葬。合葬双方骨灰同时安葬的,人工劳务费按照单墓收费标准收取;骨灰分2次安葬的,第二次人工劳务费不得超过600元。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生态葬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最高限价为2360元。收费标准各乡镇根据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高限价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发展改革局审定,送县民政局备案。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也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发展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自定收取方式。原管理规定第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亡故人员(健在方年满60周岁以上)可到城乡居民户籍地或者常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非公职人员先亡故择双墓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560元;非公职人员的配偶先亡故选择公墓的,收费按照“国有企业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40%,单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70%;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50%,单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80%;党政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

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70%,单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100%的标准执行”。夫妻双方都是本县户籍且常住外乡镇的非公职人员,或另一方是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亡故人员(健在方年满60周岁以上)可到常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收费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标准上浮30%”。

现改为:

第四条夫妻只能选择合葬,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分开安葬的,收费标准每穴按本地收费标准上浮100%。夫妻双方都是本县户籍且常住外乡镇的非公职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只能选择合葬,收费标准每穴按本地收费标准上浮100%;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分开安葬的,收费标准每穴按本地收费标准上浮150%。夫妻双方在执行火化批次前已亡故一方,另一方亡故后按本地收费标准交费。

第五条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如以后上级制定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如以后上级制定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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