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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2012年、2013年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年08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禄丰县 2012 年、2013 年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5日

禄丰县2012 年、2013年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促进全县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1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269号)、《云南省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 号)、《云南省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备案审批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3〕5号)、《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3〕2094 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销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及《禄丰县2012、2013年保障房合作建设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保障性住房流转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销售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统筹兼顾、先租后售、自愿购买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四)销售收入专项用于清偿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资金本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

三、销售要求

(一)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等部门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

(二)销售对象为符合国家和我县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保障房临时过渡安置住户不在此范围内),租住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三)销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住宅面积的 20%,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销售部分保障性住房。如需销售项目住宅面积的 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县政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2012年、2013年保障房建设情况

禄丰县2012年、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是由县人民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共计 5200 套,其中,禄丰县 2012 年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为124653.26㎡(2600套),商业建筑面积为16162.35㎡;禄丰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

建筑面积为129187.71㎡(2600套),商业建筑面积为11663.10㎡;具体为:

(一)禄丰县2012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南地块住宅1250套,住宅建筑面积为 65901.86 ㎡,商业建筑面积为 8193.05㎡;北地块住宅1350套,住宅建筑面积为58751.40㎡,商业建筑面积为7969.30㎡。

(二)禄丰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县城地块住宅480套,住宅建筑面积为 23270.60 ㎡,商业建筑面积为 3215.49㎡;勤丰地块住宅 864 套,住宅建筑面积为45387.44㎡,商业建筑面积为3718.87㎡;碧城地块住宅 680 套,住宅建筑面积为 34334.70 ㎡,商业建筑面积为 3551.40 ㎡;仁兴地块住宅 576套,住宅建筑面积为26194.97㎡,商业建筑面积为1177.34㎡。

五、符合销售政策房源情况

根据“先租后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住宅面积的20%,禄丰县2012、2013 年保障性住房项目符合“先租后售”的住宅面积为 50768.19 ㎡(1040 套),可租售的商业面积为27825.45㎡,具体如下:

(一)禄丰县12年保障性住房项目符合“先租后售”面积为:

1.南地块的住宅面积 65901.86㎡×销售比例 20%=销售住宅面积13180.37㎡(250套);

2.北地块的住宅面积58751.40㎡×销售比例20%)销售住宅面积11750.28㎡(270套)。

3.可租售的商业面积为16162.35㎡。

(二)禄丰县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符合“先租后售”面积为:

1.县城地块的住宅面积23270.60㎡×销售比例20%=销售住宅面积4654.12㎡(96套);

2.勤丰地块的住宅面积45387.44㎡×销售比例20%=销售住宅面积9077.49㎡(172套);

3.碧城地块的住宅面积34334.70㎡×销售比例20%=销售住宅面积6866.94㎡(136套);

4.仁兴地块的住宅面积26194.97㎡×销售比例20%=销售住宅面积5238.99㎡(115套)。

5.可租售的商业面积为11663.10㎡。

如确需销售项目住宅面积的 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由县政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六、销售计划

房源销售计划具体由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和禄丰县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七、销售价格

(一)基准价格确定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不低于建设成本价且不高于市场价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销售后支付方式、住宅户型及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县发改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出各项目住宅销售基准价(销售均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住宅部分具体销售价格详见附表一(2018年7月18日县政府召开销售价格确定专题会,充分听取先租后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初步销售指导价格)。保障性住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销售或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商铺待评估后以评估价为底价进行拍卖或直接进行竞价租赁。

(二)楼层系数

1.平层共 6 层房屋楼层系数为:一层 0.95;二层、五层1.03;三层、四层1.07;六层0.93。

2.小高层共11层房屋楼层系数为:一层0.92;二层0.95;三层1.0;四至七层1.04;八层1.03;九层1.02;十层1.0;十一层0.92。

3.高层共25层房屋楼层系数为:一层0.92;二至六层0.95;七至十一层1.0;十二至十七层1.03;十八至二十三层1.05;二十四层0.95;二十五层0.9。

(三)销售价格

房屋实际售价=基准价格×楼层系数(此售价仅为房屋销售价,不含专项维修基金、办证费及相关税费等)

八、收缴方式

收缴方式及收缴程序分别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约定执行。

1.付款办法

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配套商业,可以采取以下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即全款支付;

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采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

2.已购买住房的,在购房款未缴清前,需全额缴交住房租金,租金按保障对象申报的对应条件和类别支付。

九、销售流程

(一)申请。符合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对象的住户,自愿向县住房保障和其指定部门提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并提交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委托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的,办理人应当出具有申请人及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审核。

(二)审核。县住房保障和其指定部门收到保障性住房购房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面告知申请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全部材料。县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保障性住房购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超过 20%的部分统一报省住建厅审批。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个工作日。对审核若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四)缴付定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每套缴付定金 2 万元。

(五)签订合同。缴付定金后,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缴清规定的款项,若中途反悔或逾期未缴清相应款项的,取消购买资格,缴付的定金概不退还。

(六)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户在缴清购房款、维修基金、办证费及相关税费之日起,购房满 5 年后按房产登记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十、资金管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应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贷款本息,为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性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应缴入三方(城乡投、政府部门、贷款银行)“共管账户”。偿债期内专项用于清偿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资金本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及维护管理费、业务费等运营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一)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实行共同监管的原则,收入缴入“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由省城乡投、县政府部门及贷款银行共同设立。

(二)销售收入资金除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维护管理费和租售工作业务费给相关部门外,其余的专项用于偿还禄丰县2012年、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到期本息及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缺口资金、政府前期投入资金。

十一、售后管理

(一)住房管理

1.已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自一次性缴清购房款或缴清首付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捐赠及进行他项权登记,但政府回购不受上述年限限定。

2.已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自一次性缴清购房款或缴清首付之日超过 5 年的,购房户在按规定缴清补足有关税费,所购保障性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3.已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自一次性缴清购房款或缴清首付之日起 5 年内发生继承的,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继承,否则,由政府进行回购。

(二)物业管理

销售后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或省乡投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暂时代管,代管期间所需费用由购房户和租住户承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相关费用由购房户和租住户承担。

十二、组织实施

相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

十三、法律责任

(一)对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审核中若发现虚报、瞒报家庭基本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县住建局相关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

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的;

2.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3.收受他人财物或以权谋私的;

4.提供虚假证明的;

5.违反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其他行为。

十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对实现项目资金平衡,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及促进我县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强化管理,为民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销售的申请、审核、公示、签订购买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等销售流程严格把关;严格销售资金管理,及时回笼投融资资金;积极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捐赠及进行他项权登记、依法继承、政府回购和物业管理等售后服务工作,切实做到为民服务。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让利于民,使全县广大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对象充分

了解和明确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加大宣传,广泛发动,努力营造全县上下支持和理解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浓厚氛围,扩大群众知晓率,使全县广大保障性住房申请购买对象真正受益,共享我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成果。

十五、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实施期间,若国家及省、州新出台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有关政策,则及时修改完善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由禄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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