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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通镇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相关政策

日期:2023年06月06日   作者:广通镇   来源:广通镇    点击:[]

一、改造对象和范围

(一)符合纳入对象

1.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且住房经认定为C级局部危房和D级整体危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严重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及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2.农房抗震改造主要支持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有意愿、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农户。优先解决动态监测中发现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问题,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3.农房抗震改造补助对象房屋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抗震技术导则(指南)鉴定为抗震设防标准不达标的农房;已取得相关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的新建农房,农户意愿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并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可以纳入补助范畴。

4.因受自然灾害、房屋达到正常使用年限后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等情形的,经村、组排查统计上报新增农房抗震改造农户,经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住建部门审批后,可提前实施改造并纳入今年或以后年度计划范畴内。

(二)不符合纳入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1.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

2.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

3.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

4.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5.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

二、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方式以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两种方式为主。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乡镇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根据农房抗震鉴定结果、经济状况和改造意愿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抗震改造方式。在农房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中,要加强建筑外立面风貌管控,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云南省乡村宜居农房风貌引导图集(乡村振兴版)》滇中分册进行管控,杜绝村庄中出现“欧陆风”、“大、洋、怪”等与民居风貌不协调的元素。为彰显“中国彝乡”特有的历史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点、时代特征,要充分运用《中国彝乡(云南.楚雄)民居设计大赛作品集》、《楚雄州村镇特色民居规划暨建筑设计》成果,宣传引导农户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拆除重建工作。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开展统建,并加强督促和质量检查,确保住房安全稳固达到质量要求。

(二)建设标准。各乡镇要坚持保障居住安全,引导农户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更不能因建房过度负债而返贫。对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30—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3人及以下农户增加6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增加9平方米,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补助标准。

1.农房抗震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州下达市级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逐步构建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房抗震改造资金投入机制。补助标准为:中央补助资金1.2万元/户,其余部分由农户自筹。

2.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中央补助资金1.4万元/户,州级补助资金0.3万元/户。

在补助标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补助标准调整,则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乡镇验收合格后,通过“一卡通”平台提交市级进行兑付。实施修缮加固的改造的,由各乡镇根据“农村危房认定建议表”,对照房屋存在的危险点,认真按“安全稳固,遮风避雨”的要求组织制定“一户一方案”及工程预算,合理使用补助资金。户均补助标准不得作为“一户一方案”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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