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依据权利人的遗失声明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禄国用(2013)第11129号
罗伟
国有土地使用权
禄丰市 金山镇
2
禄房权证2011字第00028457号
房屋所有权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30日
下一条:禄丰市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编号:202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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