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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日期:2022年10月11日   作者: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点击:[]

                       《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

一、《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构成

《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个,其中西药1273个,中成药1312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275个(含西药213个、中成药62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个。

二、执行内容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甲乙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地应严格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

(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中调出的11个药品(详见附件2)、自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对于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医汀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同步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按《云南省基水医疗保险民族药、医疗机构制荆和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云医保2021〕44号)执行。

(四)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其中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伤治疗用药实行全额报销。

(五)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云南省超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药品消化调整方案》

(云医保〔2020〕87号)中的第3年消化药品,已纳入《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和《2018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2022年6月30日24时停止医保报销。

三、规范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2021年国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须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待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省统一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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