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禄丰市2023年工伤认定公示(第10期)

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陈鸿清等14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陈鸿清,男,1980年11月生,禄丰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工。2023年10月18日下午14:30分左右,在上班中发现纸机毛布出现问题后停机检查,维修好毛布按响开机电铃后五秒左右启动机器设备时,听到有人呼喊,停止机器设备时,发现陈鸿清已被挤压在毛布分展辊处,120赶到后确认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亡)。

2.(个人申报)董健,男,1971年11月生,禄丰市公安局干警。2023年5月12日,禄丰市公安局后勤党支部(指挥中心、后勤联合党支部)组织党员到一平浪镇横沟村委会马高鲁红军村党史党性教育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下午15:40分左右,正在开展活动时突然晕倒,经医生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诊断原因为:猝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亡)。

3.(个人申报)李正云,男,1974年12月生,山东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打磨工。2023年9月8日凌晨6:20分左右,在碧城镇锦润数控公司工地上打磨作业时被吊车上滑落下来的立柱打到头部后被立柱压在身上,同事赶往事故现场拨打了120并报警,120急救车赶到时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诊断为:颅脑开放性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亡)。

4.何红贵,男,1972年2月生,云南德胜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23年10月20日下午16:00左右,驾驶公司车辆在原料厂运输球团矿过程中,发现球矿有泼洒现象,上车处理结束后,下车时从车上跌落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赵心萍,女,1971年5月生,禄丰市纪委监委纪检组长。2023年10月11日在参加禄丰市第34届“恐龙杯”系列球赛期间,下午和队友一起到禄丰市职业中学大礼堂排球场练习气排球,15:15分左右,在接球中不慎摔倒,导致第五骶椎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胡瑞,男,2001年11月生,天宝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叉车工。2023年10月8日傍晚18:55分左右,在成品车间工作过程中,右脚脚尖卡在滚筒中间被输送过来的抵盘抵伤右足第5趾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辉发,男,1975年5月生,禄丰公路分局副所长、公路养护工。2023年10月17日上午11:10分左右,在320国道线大箐桥处进行路面养护过程中,到边坡下查看落石情况时,不慎摔倒,导致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尺骨茎突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张春红,女,1981年1月生,禄丰城南小学教师。2023年10月17日下午14:33分左右,参加禄丰市第34届“恐龙杯”篮球赛女子组对禄丰市龙源实验学校比赛时,与对方队员发生碰撞,不慎扭伤右脚脚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个人申报)李从平,男,1971年4月生,南通建飞劳务有限公司焊工。2023年8月7日下午16:30分左右,在土官镇工业园区嘉绩钢结构制造二车间焊接作业时,在给构件翻身时,构件碰到钢材,被甩过来的构件挤到右脚脚腕,导致右下肢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吴建林,男,1978年11月生,四川省龙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勤杂工。2023年10月31日下午18:00左右,在德胜钢铁公司钒钛技改项目石灰窑工地协助吊卸货物时,发现货物晃动较大,就用手去扶正货物,因惯性原因,无法稳住货物,货物与他的手掌撞向背板,导致左手掌不全离断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胡建辉,男,2000年2月生,禄丰市公安局辅警。2023年11月1日下午3时左右,参加禄丰市公安局警务实战训练警情模拟过程中,被训练刀具砍伤左手,导致左手拇指皮肤裂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王利军,男,2001年7月生,禄丰市公安局辅警。2023年11月1日下午14:30左右,参加禄丰市公安局警务实战训练过程中,在训练科目时被抓捕器和防暴盾撞伤右膝,导致右股骨内侧髁内侧缘撕脱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赵德裕,男,1965年7月生,禄丰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湿部专责。2023年10月23日下午17:00左右,在造纸车间制作生产工具木箱过程中,在手持切割机切木板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切割机失控割伤右手,造成右前臂开放性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何菊仙,女,1978年2月生,禄丰市碧城镇小学教师。该教师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为中心小学值周教师,11月5日中午13:50分左右,在值班期间巡查校园时,在宿舍楼道中不慎跌倒,导致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陈鸿清等申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12333、0878-4141283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

上一条:禄丰市2023年第四季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
下一条:土官镇四举措抓好2024年小春政策性保险保费收缴工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