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办税指南—-2发票办理指南(2023更新版)

日期:2023年06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2 发票办理指南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 发票办理指南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名称】

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申请条件】

纳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限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9.实行专票电子化的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名称】

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申请条件】

纳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限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55.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需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6.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发生变更等。


红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事项名称】

红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申请条件】

1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设定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

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

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

1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1


办理地点】

可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纸质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66.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77.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8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10.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11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上一条:办税指南——3申报纳税指南(2023更新版)
下一条:办税指南——1信息报告指南(2023更新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