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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6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更新版)

日期:2023年06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是指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非税收入申报的事项,是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要依据,包括2类9个事项。

6.1 社会保险费申报

6.1.1127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1份

 

适用情形为补缴欠费、一次性补缴等情况

2. 备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云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yunnan.chinatax.gov.cn)“社保费缴纳”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当前已实现免填单服务,部分特殊情况需填写表单的,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每月1-2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7.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8.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10.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3430日。

11.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2.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6.1.2128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1份

适用情形为补缴欠费、一次性补缴等情况

备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APP、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当前已实现免填单服务,部分特殊情况需填写表单的,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6.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税库银委托划缴三方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申报。

7.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8.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6.1.3129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1份

适用情形为补缴欠费、一次性补缴等情况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1份

2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1份

2份

 

备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云南省电子税务局APP、银行缴费渠道(农信、农行)、办事通(云南省人民政府),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当前已实现免填单服务,部分特殊情况需填写表单的,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设定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当年缴纳本年度费款,正常缴费每个缴费年度只缴纳一次。缴费人城乡养老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的,需提前进行缴费档次变更。缴费人属于特殊缴费人群按政策可享受优惠补助的,可按补助后的档次缴费(以各地规定为准)。

7.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缴费,一般当年缴纳次年的费款,正常缴费每个缴费年度只缴纳一次,当年6月30日后不再缴纳本年费款。缴费人属于正常缴费对象外的特殊人群,可按各地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以各地实际征收政策为准),每年的9月至12月为集中征缴期,采用以手机APP(包括银行及税务部门)、银行POS机、银行批量扣款、银行自助终端为主,以银行柜面办理为辅的多元化、电子化征缴模式。

10.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

11.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6.2 非税收入申报

6.2.1130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广告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下同)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2份

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2 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1份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流程

   (1)首次申报

在缴费人(代扣代缴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报告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并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代扣代缴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认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申报缴纳”子菜单选择“常规申报”,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 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 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 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文化事业建设费网络申报流程

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文化事业建设费大厅申报流程

 

2.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流程

(1)首次申报

代扣代缴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并根据营业范围及代扣代缴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认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已实名认证的缴费人日常申报只需带身份证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未实名认定的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至办税服务厅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记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省内通办不受理异常申报(申报比对异常)及逾期申报。

2.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6.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7.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8.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9.广告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0.娱乐业缴纳义务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1.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代扣代缴费款后,需要开具完税(费)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6.2.21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费认定。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中填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 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 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基金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 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 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20146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2.313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已安排过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需携带残联年审后的《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认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人于每年 9 月、10 月、11 月申报缴纳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已安排过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需携带残联年审后的《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 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申报缴纳”子菜单选择“常规申报”,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安置过残疾人就业的缴费人,携带残联年审后的《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7.2020年1月1日起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8.2018年4月1日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9.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2.4133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事项名称】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申请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及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征收机关申报。

6.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7.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6.2.5134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事项名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第一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6.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次年2月底前进行申报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7.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实行汇总缴纳。

6.2.6135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6.2.6.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

【事项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新建民用建筑。由人防办提供审批相关资料后,缴费人按照核定信息向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

【设定依据】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2.《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42号)

3.《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个人缴费人携带身份证明)、人防办核准的具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金额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认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人防办核准的具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金额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人防办核准的具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金额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201727日至20181231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30%201952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明确,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

5.201971日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

【事项名称】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经工信部门核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缴金额后,按核准金额向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财建[2009]462号)

4.《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5. 《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及工信部门核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缴纳文件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认定。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年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工信部门核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缴纳文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工信部门核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缴纳文件等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无线电频率占用率按年申报,于每年6月底以前申报缴纳。当年下半年新增缴费人,按工信部门明确的缴费时间和缴纳金额于年内一次性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4.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5.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3 土地复垦费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复垦费申报

【申请条件】

土地复垦费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损毁土地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所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

【设定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2.《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相关资料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复垦费缴费认定。

土地复垦费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土地复垦费网络申报流程

(2) 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土地复垦费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土地复垦费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4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申报

【申请条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核销所取得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设定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

2.《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400号)

3.《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

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9﹞73号)

5.《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

6. 《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提醒:该征收品目为300万及以上(含本数)的申报,自2021年12月1日起暂停在电子税务局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内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费认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 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中,首先对处置收入涉及的相关税种进行税款申报缴纳,然后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 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5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申报

【申请条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核销所取得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3.《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

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9﹞73号)

5.《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

6.《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提醒:该征收品目为300万及以上(含本数)的申报,自2021年12月1日起暂停在电子税务局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内处置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 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费认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 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在“常规申报”子菜单中,首先对处置收入涉及的相关税种进行税款申报缴纳,然后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 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6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申报

【申请条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所取得的收入。

【设定依据】

1.《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

2.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

3.《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

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

5.《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3〕20号)

6.《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

7. 《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内取得出租、出借收入的行政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缴费认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 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中,首先对出租收入涉及的相关税种进行税款申报缴纳,然后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 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7  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申报

【申请条件】

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所取得的收入。

【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

2.(云政办发﹝2008﹞173号)

3.《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

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3〕20号)

5.《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

6. 《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内取得出租、出借收入的事业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租收入缴费认定。

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中,首先对出租收入涉及的相关税种进行税款申报缴纳,然后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 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8 其他利息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利息收入申报

【申请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除国库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

【设定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规定。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53号)

3.《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提醒:该征收品目为300万及以上(含本数)的申报,自2021年12月1日起暂停在电子税务局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其他利息收入缴费认定。

其他利息收入原则上按季申报,于季度终了及时办理申报缴纳。缴费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按半年或年进行征收。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其他利息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其他利息收入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其他利息收入原则上按季申报,于季度终了及时办理申报缴纳。缴费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按半年或年进行申报。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9  产权转让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产权转让收入申报

【申请条件】

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

【设定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非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规定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53号)

3.《201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8〕108号)

4.《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内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转让国有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让收入缴费认定。

产权转让收入按次申报,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转让国有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 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 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中,首先对产权转让收入涉及的相关税种进行税款申报缴纳,然后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 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产权转让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产权转让收入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产权转让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10  清算收入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收入申报

【申请条件】

清算收入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设定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非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53号)

3.《201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8〕108号)

4.《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区内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携带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股东会决议和法院批准成立清算组通知书等相关开展清算工作文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清算收入缴费认定。

清算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批准成立清算组通知书等相关开展清算工作文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清算收入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携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清算收入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清算收入按次申报,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及时办理申报缴纳。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

4.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6.2.6.11  农网还贷资金申报

【事项名称】

农网还贷资金申报

【申请条件】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社会用电量电价收取。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2.《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266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的批复》(财综〔2012〕7号)

4.《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农网还贷资金缴费认定。

农网还贷资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农网还贷资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农网还贷资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农网还贷资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或网络申报方式。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5.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6.目前,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2013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6.2.6.12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其中: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3.《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缴费认定。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缴纳。次年 3 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次年3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5.2013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6.2.6.1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4.《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问题的有关公告》(财办税〔2017〕6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缴费认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缴纳。次年 3 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清算和征缴。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次年3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除责令足额缴纳基金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4.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6.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7.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但下列电量实行免征:农业生产用电量;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8.201311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6.2.6.14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际)的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设定依据】

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

2.《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费认定。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缴纳。次年 3 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清算和征缴。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 “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次年3月底前,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完成清算和征缴。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5.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2.6.15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申报

【事项名称】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申报

【申请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注册会计师对缴费人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费认定。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按年申报,于年度终了 5 个月内申报缴纳(即次年 5 月 31 日前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 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按年征收,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申报缴纳(即次年5月31日前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6.2.6.1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缓解滇中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设定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2016〕108号),

2.《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2017〕2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征收项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品目)缴费认定。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费人(代收人)于次月 15 日内申报缴纳。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 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6.2.6.17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申报

【事项名称】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申报

【申请条件】

云南省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缴纳建会筹备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292号)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地税发〔2010〕18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辖区内经相关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成立的工会组织,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等材料,至办税服务厅,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认定。缴纳建会筹备金的缴费人,至办税服务厅,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建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认定。

目前,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工通〔2021〕1号)规定,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具体时间为:第一征期4月1日-15 日,第二征期 7 月 1 日-15 日,第三征期 10 月 1 日-15 日,第四征期提前至每年 12 月 1 日-15 日;为便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经相应工会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在征期内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工会关系由地方总工会管理的,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审核;工会关系由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管理的,由相应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审核。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按系统操作提示办理。访问地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并入电子税务局后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具体时间为:第一征期4月1日-15 日,第二征期 7 月 1 日-15 日,第三征期 10 月 1 日-15 日,第四征期提前至每年12 月 1 日-15 日;为便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经相应工会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在征期内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工会关系由地方总工会管理的,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审核;工会关系由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管理的,由相应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审核。

3.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不得减免。

 

 

6.2.6.18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事项名称】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申请条件】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重大水利基金。

【设定依据】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已实行免填单业务的,缴费人无需填写。缴费人如需要留存资料,在办理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从系统中打印,并签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首次申报

缴费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正本或副本)等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补采后,根据营业范围及缴费人实际情况,按照大厅办税人员的指引,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相关部门办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征收项目,“地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征收品目)缴费认定。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按年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次月15前,年度汇缴期限为次年3月31日前。

未签订过三方协议的缴费人,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或电子扣款的,须提供开户银行信息,签订三方协议。

2.日常申报

缴费人日常申报需携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实现免填单的,携带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已办理网络申报相关手续的,可登录访问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日常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在“常规申报”子菜单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入相关数据→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点击“全申报”,待系统提示全申报已成功后进入“税款缴纳”子菜单,系统提示数据已导入,点击“TIPS协议付款”完成基金缴纳。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缴费人可进入“我要办税”选择“证明开具”菜单,点击相应项自行打印完税证明等。(如因系统功能升级和页面变更,上述相关功能模块位置发生变化,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网络申报流程

(2)大厅申报。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根据不同缴费方式办理缴款,获取缴费凭证。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厅申报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按年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次月15前,年度汇缴期限为次年3月31日前。

3. 201311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4.20177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7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5.自20197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6.缴费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得拖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7.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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