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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8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更新版)

日期:2023年06月2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事项名称】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

【设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

【办理材料】

1.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

2

项目合同

1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实行实名制

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证

1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

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1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2.变更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

2

变更后的合同

1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8.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9.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10.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事项名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发)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

2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1

1)同一笔合同首次付汇备案的;(2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7.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以下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16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2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2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2

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季度财务报表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符合条件的

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参照适用

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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