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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作者:禄丰市统计局   来源:市统计局    点击:[]

禄丰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服务事项名称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

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6、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7、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行为的处罚;

8、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9、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处罚;

10、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11、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12、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处罚;

13、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14、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15、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行为的处罚;

16、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17、对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18、统计执法检查;

19、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20、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21、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23、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通过公众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5.《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三、承办机构

禄丰市统计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1、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向被执法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方式、内容、时间等。

3、在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4、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统计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研究,做出警告、整改建议,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实施整改,对被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审查进行处罚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六、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统计局0878-4122602

2.信函投诉:禄丰市统计局(禄丰市人民政府3309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北晨街82号,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tjj@126.com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电话:0871-4122602

办公地址: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33-09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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