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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2023年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3年05月04日   作者: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为贯彻落实《禄丰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市营商办〔2023〕7号)要求,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范围:2023年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2023年1月—5月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以后按月开展排查清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次月3日内)。

(二)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通过划分供应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范围:2023年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2023年1月—5月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以后按月开展排查清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次月3日内)。

各预算单位对2023年全年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开展100%自查和清理,形成政府采购专项清理统计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禄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每月不低于30%比例抽查项目,并结合自查情况,形成汇总情况报告和自查统计表上报州财政局。2023年1月—5月清理报告、清理统计表于2023年6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2023年6月以后每月政府采购专项清理统计表于次月3日内报送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如有主管预算单位,清理报告和清理统计表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报禄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同时将政府采购专项清理统计表报市营商办。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项清理统计表及清理情况报告电子版报送至邮箱cgzx_lfcz@163.com,纸质版报:禄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电话:0878-4130308。各预算单位逾期未报送的,将予以通报。市营商办将把市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优化营商环境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显著的部门,将在“大比拼”中予以扣分。

三、工作要求

(一)坚定政治站位,提高服务意识。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全州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以预算单位为主体,加大工作力度,立行立改,确保存在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政府采购领域各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加强组织协调,精准把握政策。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工作涉及当事人多、行业广、数量大,需要协同工作,共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将任务明确到具体人,同时,要将相关政策学懂弄通,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底,落实到位。各级采购人要根据通知要求完善修订内控制度,编制好采购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三)强化政策宣传,总结经验做法。各级各部门要将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工作与政府采购、日常监督、专项考核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级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向州财政局报送,予以推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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