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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8-0323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03月23日 发文字号:禄政通〔2004〕58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3日


 

 

禄政通〔200458

 


各乡
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驻禄丰省、州属单位:

禄丰县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禄丰县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地税征收,财政监督,劳动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征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险统征”)

第三条  禄丰县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包括本条所属已参保或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其他社会保险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五险统征”工作统一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

第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审计、监察、银行及邮政部门,按照云政发〔200336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协调配合,共同“五险统征”工作。

第二章  统征目标

第六条  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5%以上,并随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征缴率适时调整。

第七条  按照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规定,每一缴费年度分险种应在上一缴费年度参保人数基础上提高3%以上。

第八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征收、支出、管理、监督行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九条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记录、核算、支付及查询服务微机管理系统,逐步达到软件、网络接口标准,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业务操作

第十条  已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据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工资和缴费人数等数据,并按核定基数按时足额缴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其他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建立“五险统征”数据信息微机交换平台,当月底将次月 分险种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凭传递数据信息足额征。月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减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数据信息并传递给地税部门,未做调整的,地税部门按存储数据据实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险种核定次年征收数据后,将缴费清册传递给地税部门。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对已参保单位和个人,参照税收征管模式,实行“税费征收同步,税费申报同步,税费上缴同步,税费检查同步”的统一征缴办法和征缴程序。征收之月终结,分险种将征收清册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全额划解财政专户,其中: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于当月20日前划解医疗保险费(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每7天划解一次,大病医疗保险费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计划或上解通知,在明确时限内据实划转或上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邮政等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进行社会保险财政收支对工作,统一财务报表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同级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五险统征”于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征收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部门统一会计截日期为当月25日,年终会计决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票据征收。征收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缴销和管理,按税收票据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使用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票据从2004年7月1日起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发放、监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等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纳入政府督办制度,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统征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地税、财政要完善三方运行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行政,规范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费款征收、基金管理、基金发放等各环节行为,互通信息,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加大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稽力度,检查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征收基数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税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加强缴费单位缴费情况检查,对逾期不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做好清追缴工作,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三条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凡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且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经济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进行年检,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时,工商、税务部门应责成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政策,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必须追回被挪用、贪污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和省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五险统征”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征收奖惩制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地税、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管理规定,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监督、发放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可制定综合的实施细则或单项的实施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禄丰县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暂行办法(禄政办通〔2004〕58号文字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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