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政通〔2004〕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禄丰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禄丰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各种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各种专项资金使用行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省、州及县乡各级政府机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各种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的不属正常包干使用的人员经费以外的一切有专门规定用途的各种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世行贷款、其他专项资金等一切规定了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均属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负责组织实施专门项目、行政上隶属禄丰县的一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第四条 县级、乡(镇)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安排的一切专项资金,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人以指定实施项目的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没有专门指定项目实施负责人的,由实施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实施责任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地相对应的财政级次,严禁主管部门直拨项目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拉用、挪用、挤占、借用各种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以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浪费为原则。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须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专项资金下达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以同等行政权限的书面文件进行明确后方能改变资金用途,否则将一律视为违反规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第十条 各级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相关的财务开支标准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投资用于工程项目部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购置通用商品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否则,专项资金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已造成事实并无法挽回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所使用的专项资金,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允许直接以现金结算,凡超过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标准的款项收支,财务人员必须采用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用于专项工程投资的资金,在支付专项资金时,必须按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款。工程竣工须按合同决算、并提交工程预算、合同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有效证明进行资金支付,否则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冲减专项工程借款利息或冲减专项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指使、批示扩大专项资金开支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除按中央、省、州明确规定外,严禁提取管理费用,中央、省、州政策允许提取管理费用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的比例和所下达的数额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财政部统一颁布实施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采用适应实施单位所执行的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除国家或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实行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各实施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账户进行统一核算,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专户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核算人员且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各种内控制度、牵制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并保证得以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保证其会计核算工作合法、正确、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具有《会计法》所规定的资格资质,并依法履行会计核算职能和会计监督职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因专项资金使用直接责任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造成拉用、挪用、浪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专项资金的,均属违法违规行为,都将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