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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8-0730009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碧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30日


碧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具体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追究、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没有进行公开的;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打击报复投诉人、调查人员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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