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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9-0523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3日 发文字号:禄政通〔2019〕54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印发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云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最高限价为3560元。收费内容只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费用。其中,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水泥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装饰材料等附属设施,安装费收费标准不改变,除上述费用外,群众自愿选择(如烧制考瓷遗像等费用按照市场价格收取)。

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合墓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人工劳务费按照单墓标准收取;骨灰盒分2次安葬的,第二次人工劳务费按照单墓标准的 50%收取。

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生态葬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最高限价为2360元。夫妻可选择单葬,也可选择合葬。合葬须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人工劳务费按单葬标准收取。

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也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自定收取方式。

第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亡故人员(健在方年满 60 周岁以上)可到城乡居民户籍地或者常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非公职人员先亡故选择双墓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 3560 元;非公职人员的配偶先亡故选择公墓的,收费按照“国有企业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40%,单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70%;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50%,单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80%;党政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70%,单墓穴加收费用不得超过本地收费标准的100%的标准执行。

夫妻双方都是本县户籍且常住外乡镇的非公职人员,或另一方是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禄丰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亡故人员(健在方年满60周岁以上)可到常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收费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标准上浮30%”。

第五条 禄丰县民政局、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各公墓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和本规定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并督促有关单位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须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内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的,公墓管理单位收费时,须出具规范的收费单据并加盖收费单位印章。同时,收取款项在支付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及相关税费后,按财政和村集体投入比例结算,属于财政投入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县财政将上缴资金重点安排至有关乡镇用于公益性公墓新墓区开发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依据《禄丰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牵头,适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上年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在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年检合格证上签署意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公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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