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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社局政策解读-《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人社发[2018]52号)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9-0613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楚人社发[2018]52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社局政策解读-《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人社发[2018]5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3日


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人社发[2018]52号)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

三、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调整的政策内容

(一)自201811日起,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8元,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仍然是每人每月15元不变,即从20181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较原来的85元增加18元。

(二)根据政策规定,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我省基础养老金调整后,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金为每人每月103元,较原来的85元增加18元。

 

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612

 



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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