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文件的规定。
二、审计机关要强化投资审计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稳步推进和实现全县投资审计“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
三、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项目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审工作。
四、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给予安排,不得以任何方式由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承担。
五、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报送下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在充分调查了解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审计力量,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计申请报送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审计。
七、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禄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禄政通〔2014〕64号)。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