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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9-1127001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逐级审核把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股室中心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五条 各股室中心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拟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办公室起草或报请以我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股室和部门应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由局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六条 各办文股室中心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法规监察股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办文股室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办公室核对文稿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及时向办文股室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办公室印发后,由办公室送宣传股按照规定程序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股室中心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栏按年度分类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复文,应提供发布机构、内容概述、发布日期、文号等。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公开答复全文。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要求。以我局、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起草部门要将送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审,审核完成后报送宣传股,材料不齐全的,局办公室予以退文。政策文件公开后,相关解读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

第十三条 各股室要切实按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分工,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宣传股,及时做好政府信息提供工作。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相关股室协同办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禄丰县人社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禄丰县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台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室相关业务股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经保密审核后,由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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