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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广通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和责任追究制度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9-1202002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禄丰市广通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广通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2日


一、信息公开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及促进部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通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站所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本单位政务邮箱进行报送,使用非政务邮箱进行报送的信息,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五条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各站所拟发的信息统一报至镇党政办,由办公室主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发,方可在网上发布。

第六条各站所遇有本职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申报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信息的审核和上传;信息发布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上网发布。

第七条上网发布的信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坚持“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

第八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上级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案登记,以加强管理,站所报送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广通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通镇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具体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追究、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没有进行公开的;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打击报复投诉人、调查人员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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