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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2019年版)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19-1203001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2019年版)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3日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股室(中心)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五条各股室(中心)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局办公室负责审签。拟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局办公室起草或报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股室(中心)应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局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回完善。

第六条各股室(中心)起草的涉密公文,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由局办公室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局办公室核对文稿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公文草拟股室(中心)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局办公室印发后,按照规定程序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各股室(中心)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具体分工是: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单位基本信息、机构职责、内设机构、局领导按规定应公开的个人相关信息、应公开的规章和工作规则、日常动态信息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发布工作。

工程交易服务股:负责做好工程交易招投标信息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发布工作。

政府采购服务股、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做好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公开发布工作。

中介服务管理股:负责做好采购中介机构服务公告信息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公开发布工作;

电子政务管理股:负责做好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信息数据的适时更新工作。

社会事务审批管理股:负责做好社会事务类行政许可结果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发布工作;

财务室:负责做好部门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在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栏按年度分类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复文。

第十二条各股室(中心)要切实按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分工,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领导审核签字后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相关股室(中心)协同办理。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禄丰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室协调相关业务股室(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经保密审核后,由承办股室(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做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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