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镇属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镇属各部门应当遵循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三)镇属各部门制作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统一交由党政办,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主动公开的内容有:
1.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2.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3.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4.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6.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7.年度财政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情况、债权债务信息、各项财政专项政策与标准、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8.脱贫攻坚、安全管理、乡村建设、招标采购、社会救助等内容信息。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不予公开的内容有:
1. 属于国家秘密的;
2.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土官镇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七)向本镇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八)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镇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