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0224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4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0〕3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经办流程和资金管理,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失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格落实“先保后征”政策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参保补助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政府对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增强被征地农民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2009年1月1日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人员;

(二)征地后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均(按承包人口计算)承包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三)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家庭人口数(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记载人数为准);

(四)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必须是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参保人员,具体保障人员按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数由农户自行推选现家庭户籍在册人员后按程序申报。

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符合保障范围和对象的人员,在征地结束后1年内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及时参保或不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过时不再认定其享受政府参保补助身份。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一)征地后人均(按承包人口计算)实际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过0.3亩以上的;

(四)挂靠户口人户分离的以及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或已经亡故的;

(五)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以及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原因导致土地减少的;

(六)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

第三章 参保补助

第八条 参保补助类别。政府对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人员进行参保补助。完全失地是指该户承包耕地已被完全征收,大部分失地是指征地后该户承包耕地面积人均少于0.3亩(含)。

第九条 补助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政府被征地参保补助。属于完全失地的,每人每年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300元,属于大部分失地的,每人每年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000元。

第十条 补助年限。政府参保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政府参保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政府参保补助。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参保和计发养老金。

(一)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参保人持当年缴费凭据原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社保中心逐年申报参保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

(二)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申请被征地参保补助,享受人持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社保中心申报。

(三)补助方法。符合政府参保补助的人员,每年10月31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申报,由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批后兑付,由银行代发到享受人银行账户。

(四)个人申报政府参保补助所需材料:

1.《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2.《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卡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各1份;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发票(或相关缴费凭证)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办理参保和计发养老金。

(一)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逐年参保缴费,在履行个人年度缴费义务后,当年缴费补助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系统操作规程将补助资金记入享受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政府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参保补助。参保补助资金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待遇,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个人申报政府参保补助所需材料:

1.《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2.《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各1份;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参保补助,退出现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参保补助。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政府参保补助,服刑期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参保补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退保、关系转移的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参保人在缴费阶段亡故或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参保关系转出本县的,自转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政府参保补助。

第四章 身份认定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2.《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征地协议或土地补偿合同等。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并填写《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

(二)村民小组开展评定。即: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户长会、党员会议进行评议、初审,形成《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评定人员公示名册》并在村民小组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长签字盖章后将《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和《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评定人员公示名册》报村委会(社区)。

(三)县、乡镇、村委会(社区)进行“三审”。

1.初审。村委会(社区)对村民小组上报的人员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2.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形成《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复审人员公示名册》,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复审人员公示名册》及其他申报材料分别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3.终审。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对审核有异议的人员,返回乡镇进行重新复审;对无异议的人员,签署意见后将《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禄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复审人员公示名册》及其他申报材料返回给各乡镇。

(四)参保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政府参保补助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足额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严格按照规定每亩加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社部门不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报批征地。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参保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当年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照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化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足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核算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现最大限度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资金使用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补助申报情况,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入县级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政府参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兑现。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以前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欠费的清欠力度。对因在县财政局未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之前,随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款一并上缴到县财政缴入国库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列出清缴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年划拨资金归还到禄丰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齐配强经办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社区)要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县人民政府成立“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指导村组做好被征地农民政府参保补助人员的初审,征地后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人员类别的认定工作;组织做好《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申请表》的信息核实、复审工作;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人员的调查、审核、公示、统计、上报工作。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政府参保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负责认定征地情况、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参与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息审核、补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负责做好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的确认工作;参与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息审核、补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监管及拨付工作;负责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禄丰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出现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参与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身份认定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禄丰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2.禄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参保补助申请表

3.村民小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评定人员公示名册

4.村民小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参保补助复审人员公示名册

关于对《禄丰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附件+禄丰县被征地农民补助表册(5).xls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