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监管禄丰县县属国有企业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0720008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0日 发文字号:禄政通〔2020〕21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监管禄丰县县属国有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加强对禄丰县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监管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的通知》(楚政通〔2019〕42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禄办字〔2020〕21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禄政发〔2020〕7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委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禄政办通〔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授权禄丰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监督管理禄丰县县属国有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委依法履行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

(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针对下列事项进行:

1.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2.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

3.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

4.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发行公司债券;

5.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方案;

6.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确定薪酬标准;

7.按干管权限任免和管理企业负责人;

8.资产统计、财务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监管方式

县国资委根据企业规模、单位性质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现状本着“一企一策、便于监管、有利发展”的原则,对企业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一)县国资委对禄丰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直接监管方式监管。县国资委授权禄丰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其下级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下级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县国资委授权禄丰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云南元通水务有限公司、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级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禄丰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因国家政策性较强、主要承担功能性作用,采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禄丰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承接棚改等民生性项目,采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

(三)今后新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监管方式由县国资委确定。

三、监管权限划分

(一)直接监管。直接监管的企业,县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行使资产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和建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下列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报县国资委备案:

(1)企业对外担保;

(2)设立产业基金;

(3)企业短期融资;

(4)企业下属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或融资;

(5)企业下属企业薪酬分配方案;

(6)企业专门委员会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7)按干部任免程序任免企业中层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的。

2.实行直接监管的企业下列事项,经企业按决策程序决策后应当报县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或单笔长期融资(一年以上)数额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

(3)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包括下属公司);

(4)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下属公司);

(5)企业资本收益分配方案;

(6)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7)企业变更注册资本;

(8)资产核销(包括下属公司);

(9)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10)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

(11)企业下属公司改革方案。

3.下列事项经企业按决策程序决策后报县国资委提出意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企业集团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革方案;关系禄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股权转让等。

(二)委托监管。委托监管的企业,县国资委负责、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业绩考核、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清产核资、资产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委托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企业改革改制等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县国资委加强督促指导。

1.委托监管的企业下列事项经企业按决策程序决策后,报委托监管部门审定后,报县国资委备案: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2)拟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3)企业负责人任免;

(4)对外担保和贷款融资;

(5)年度经营计划;

(6)企业下属公司改革方案。

2.委托监管的企业下列事项经企业按决策程序决策后,报委托监管部门审定后,报县国资委批准方可实施:

(1)资产核销;

(2)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下属公司);

(3)变更注册资本;

(4)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5)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方案。

3.委托监管的企业,下列事项经企业按决策程序决策后,报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委提出意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革方案;关系禄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股权转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县国资委和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及委托监管企业的行

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县国资委,对其所属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国资委依法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资产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和建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业绩考核、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企业是具有国有性质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行使自主经营权。

(三)企业要按月向县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债务风险防范报表、年度决算统计报表等。做好产权登记、年检等工作。县国资委每季度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直接监管、委托监管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县国资委和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国资委和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必须严格组织实施。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增加或减少项目、追加投资等),应充分说明调整原因及变动内容,并及时报县国资委和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印发的《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监管县属国有企业的通知》(禄政办通〔2013〕29号)、《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禄政通〔2008〕1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