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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杨继周关于《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0-0929003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9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县长杨继周关于《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


近日,禄丰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禄政通〔2020〕43号)文件,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将通知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均发生了变化,为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适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深化全县“放管服”改革,防止出现审批管理工作“断层”“断档”,我县制定下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三个部分,重点是明确新规定下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政策、办事流程,推进我县规范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明确了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协调配合。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明确了审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农业农村审查职责: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审查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局职责:负责核发县城规划中心城区的各类建设项目、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两类项目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职责:根据联审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负责县城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违规建筑查处。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的,在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时,交通、林草、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并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用地申请阶段到场;二是开工建设阶段到场;三是建房完工阶段到场。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原件:《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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